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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数据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针对记者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将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即绿证)等制度,构建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
国家能源局协同相关部门,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加快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建设,持续健全以绿证为核心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当下,我国已成功构建起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机制,实现了对绿色电力的精准溯源。绿证的**性和权威性愈发显著,其影响力和认可度也在稳步提升。随着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绿证基本实现了核发全覆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用户数量迅速增长,绿证国际互认工作积极推进,绿色电力消费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稳步提高。
然而,由于供需不匹配,绿证价格持续下滑,市场上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被严重低估。为推动绿证市场的高质量建设,促使绿证价格合理反映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我们在前期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精心编制了《意见》。《意见》明确了稳定绿证市场供给、激发绿证消费需求、完善绿证交易机制、拓展绿证应用场景、推动绿证应用走向国际等具体要求。《意见》的发布,对于充分激发绿色电力消费需求、释放绿证市场活力,以更大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涵盖哪些方面?
答:《意见》在明确 2027 年、2030 年绿证市场建设目标的基础上,从市场供给、消费需求、交易机制、应用场景、绿证国际化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十七条切实可行、易于落地的具体措施。
其一,稳定绿证市场供给。建立按月批量自动核发绿证机制,原则上在当月完成上个月电量对应的绿证核发工作。扩大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完善绿证核销机制,推动绿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
其二,激发绿证消费需求。构建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证消费机制,依法稳步推进绿证强制消费,逐步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并以绿证进行核算;健全绿证自愿消费机制,拓展绿证自愿消费场景。同时,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等相关举措。
其三,完善绿证交易机制。健全绿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绿证价格监测,探索建立绿证价格指数,引导绿证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优化绿证交易机制,推动发电和用电双方签订绿证中长期购买协议,支持代理机构参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绿证核发与交易。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推进多年期、年度、月度以及月内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鼓励发电和用电双方签订多年期购买协议。
其四,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快绿证标准体系建设,编制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目录,推动绿证与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有效衔接。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机制,完善绿色电力消费统计排名的维度和层级。制定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则和标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相关领域的采信与应用,鼓励相关主体积极采用绿色电力消费标识。推动绿证与其他机制的有效衔接,逐步扩大对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有要求的行业企业范围,并以绿证进行核算,推动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产品碳标识中的应用。
其五,推动绿证应用国际化。统筹做好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编制工作,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应用于国际绿色电力消费核算与认证,加快绿色电力消费国际标准的编制进程。在政府间机制性对话中,将绿证作为重要议题,支持各类机构及企业开展绿证交流与合作,引导贸易伙伴认可中国绿证。灵活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证政策宣传活动,营造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绿证需求较大的地区,探索设立绿证绿电服务中心。
问:《意见》中激发绿证消费需求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以构建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证消费机制为重点,全力加快推进绿证消费。
一方面,明确绿证强制消费要求。在 2024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已对电解铝行业提出绿色电力消费目标并以绿证核算的基础上,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和数据中心,以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和行业提出绿证强制消费要求,明确到 2030 年其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不低于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平均水平;要求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 80% 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同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分类分档打造一批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的绿电工厂、绿电园区等,鼓励其实现 100% 绿色电力消费,有力支撑零碳工厂、零碳园区建设;推动将绿色电力消费信息纳入上市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体系。
另一方面,健全绿证自愿消费机制。在强制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之上,鼓励其他用能单位进一步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明确要发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引领作用,稳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逐年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并主动披露绿色电力消费情况。此外,丰富绿证自愿消费场景,推广绿色充电桩,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绿电,让电动汽车真正成为新能源车;推动绿色电力消费与建筑融合,建设一批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的绿电建筑、绿电社区;推动电网企业、绿证交易平台等机构创新交易方式,为居民采购绿证、消费绿电提供更多便利,加大激励力度,将绿色电力消费纳入绿色家庭、绿色出行等评价指标;研究建立以绿证为基础的绿色电力消费分档分级标识。
此外,明确完善金融财政相关支持政策,加大绿色金融对企业、产品和活动开展绿色电力消费的支持力度,强化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绿色产品政策。
问:《意见》中完善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意见》从灵活满足用户多样化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是健全绿证市场价格机制。加强绿证价格监测,组织开展绿证价格指数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绿证价格指数,引导绿证价格合理运行。鉴于绿色电力交易中绿证价格难以明确,建议可参考绿证单独交易价格,合理确定绿色电力交易中的绿证价格。
二是优化绿证交易机制。落实建设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体系的要求,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绿证交易体系,实现绿证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通。紧密围绕用户需求,强化绿证交易平台建设,优化完善注册、交易、信息披露等业务功能。鼓励开展绿证中长期交易,满足用户长期购买绿证的需求,提升绿证交易的灵活性。支持代理机构参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绿证核发与交易。加快设立省级绿证账户,电网代理购电的存量水电绿证,依据电量交易结算结果自动划转至相应省级绿证账户,推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研究明确相应绿证由省级绿证账户分配至用户的具体方式。
三是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丰富绿色电力交易品种,推动多年期、年度、月度以及月内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鼓励各地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扩大跨省跨区绿电供应,满足用户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需求。结合分布式新能源资源禀赋和用户实际需求,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就近聚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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