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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2026 年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及绿色电力消费比例通知
2025-07-22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相关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现将 2025 年、2026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纳责任权重属性与要求

2025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将据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考核评估;2026 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按此做好项目储备,并结合 2025 年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优化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同时结合新能源消纳需求,同步强化调节能力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电力系统的消纳与调控水平。相关权重具体数值可参见附件 1(2025 年)和附件 2(2026 年预期目标)。

二、扩大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覆盖范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关于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要求,以及《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在电解铝行业基础上,2025 年新增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及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2025 年、2026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分别详见附件 3 和附件 4。

三、确定核算与考核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完成情况,主要以本省级行政区域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为核算依据,省级绿证账户购买的省外绿证为补充。2025 年的消纳责任权重需在当年完成,不可转移至 2026 年。

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的完成情况以绿证为主要核算依据。2025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对电解铝行业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而对于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及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仅进行监测,暂不考核。

四、明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职责与时间节点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联合经济运行管理部门,依照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精心规划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建设工作,统筹本地消纳与外送消纳,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权重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切实分解到重点用能行业及重点用能单位。

2025 年 7 月底前,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权重分解实施方案。

2026 年 2 月底前,需报送 2025 年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的完成情况。

五、明确电网企业职责与时间节点

各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相关部门,妥善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消纳、跨省跨区输送以及市场交易工作。

2026 年 1 月底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 2025 年本经营区及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六、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职责与时间节点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协调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及跨省跨区交易工作,对监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管。

2026 年 2 月底前,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 2025 年的监管情况。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按季度跟踪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的落实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与指导,确保各项指标按期完成。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6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5年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6年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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